個資/法律聲明

「個資告知事項聲明」

潤泰百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為提供更完善之個人資料保護 並保障您的權利,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與第 8 條規定,在此向您告知以下事項:

一 、 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本公司為提供客戶服務、行銷與人才招募之需要,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0)、行銷(040)、人事管理(002)等特定目的,蒐集並於前述目的範圍內處理與利用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二 、 蒐集個人資料分類及項目

本公司為遂行客戶服務、行銷與人才招募等業務,可能需要請您提供個人資料之 分類標準與資料項目如下:

  1. 客戶服務、行銷

(1) C001 辨識個人者

例如:姓名、聯絡地址、行動電話、電子郵件、聯絡電話、聯絡傳真、 公司名稱。

(2) C002 辨識財務者

例如:帳戶資料。

  1. 人才招募

(1) C001 辨識個人者

例如:姓名、通訊處、戶籍地、行動電話、電子信箱、聯絡電話、籍貫、戶籍地電話。

(2) C002 辨識財務者

例如:帳戶資料。

(3) 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例如:身分證字號。

(4) C011 個人描述

例如:出生年月日、性別等。

(5) C012 身體描述

例如:身高、體重、血型等。

(6) C014 個性

例如:自我個性分析。

(7) C021 家庭情形

例如:結婚有無、配偶之姓名。

(8) C023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

例如:子女、受扶養人、家庭其他成員。

(9) C035 休閒活動及興趣

例如:興趣等。

(10) C051 學校紀錄

例如:學校名稱、科系、入校日、離校日、學位等。

(11) C052 資格或技術

例如:證照或資格等。

(12) C063 離職經過

例如:離職之日期、離職之原因等。

(13) C064 工作經驗

例如:過去受僱的服務機關名稱、工作職稱、到職年月、月支待遇。

(14) C111 健康紀錄

例如:健康檢查資料。

三 、 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客 戶 服 務 、 行銷

(1) 蒐集方式

當您欲與本公司聯絡時,本公司將會請您在本網站填寫所需資訊而取得您的個人資料。

(2) 期間

本公司將會在上述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 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約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3) 地區

本公司 、 分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 所在地 ,您所同意的對象其所在地,以及依法有管轄權之機關、司法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之所在地。

(4) 對象

本公司、分 公 司、本 公司 關 係企 業 或您 所同 意 的對 象,以及 依法有管轄權之機關、司法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 (5) 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 式之蒐集、處理與利用(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 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2.人才招募

(1) 蒐集方式

當您應徵本公司職務時,請於網站填寫個人及緊急聯絡人之基本資 料。

(2) 期間

本公司將會在上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錄用後依僱用契約就資料 之保存所約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3) 地區

本公司 、 分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 所在地 、您所同意的對象其國內與國外所在地,以及依法有管轄權之機關、司法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之所在地。

(4) 對象

本公司、分 公 司、本 公司 關 係企 業 或您 所同意的對 象,以及 依法有管轄權之機關、司法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

(5) 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之蒐集、處理與利用(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四 、 個人資料之保護

本公司會將您的個人資料完整儲存於我們的資料儲存系統中,並以嚴密的保護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之接觸。本公司的人員均接受過完整之資訊保密教育,充分瞭解用戶資料之保密為基本責任,如有違反保密義務者,將受相關法律及公司內部規定之處分。

為了保護您個人資料之完整及安全,保存您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均已受到妥善的 維護,並符合相關主管機關嚴格之要求,以保障您的個人資料不會被不當取得或 破壞。如因業務需要有必要委託第三者提供服務時,本公司亦會嚴格要求其遵守 保密義務,並且採取必要檢查程序以確定其將確實遵守。

五 、 Cookies的運用與政策

Cookies 是伺服端為了區別使用者的不同喜好,經由瀏覽器寫入使用者硬碟的一 些簡短資訊。您可以於該瀏覽器的「網際網路選項」的「隱私權」項目中,選擇 修改您瀏覽器對 cookies 的接受程度,包括接受所有 cookies、設定 cookies 時得到通知、拒絕所有 cookies 等三種。如果您選擇拒絕所有的 cookies,您就可能無 法使用部份個人化服務,或是參與部份的活動。

為了提供您更好、更個人化的服務,以及方便您參與個人化的互動活動,Cookies 在您註冊或登入時建立,並在您登出時修改。另外,為了統計瀏覽人數及分析瀏 覽模式,以瞭解網頁瀏覽的情況,做為本網站改善服務的參考,本網站會在本政 策原則下,在您瀏覽器中寫入並讀取 cookies。 此外,本公司網站會自動接收並紀錄您瀏覽器上的伺服器數值,包括協定位址(IP Address)、cookie 中的資料及您要求取用的網頁紀錄。本網站會使用該資料做為 以下用途:改進網頁內容、完成您對某項產品的要求,以及通知特別活動或新產品。

六、 個人資料揭露對象

除本聲明所載情形外,本公司絕對不會任意傳輸、出售、交換或以其他變相之方式,將您的個人資料揭露與其他團體或個人。惟有下列情形,本公司會與第三者共用您的個人資料。

  1. 經過您的書面同意時。
  2. 司法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經合法正式的程序要求時。

七 、 依法得行使之權利與方式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您可行使以下權利:

  1. 除有個資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 求製給複製本,惟依個資法第14條規定本公司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 11條第4項規定,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4. 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 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 、 不提供個人資料對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同意或不同意提供上開個人資料,若您拒絕提供或提供之資料不足 或有誤時,本公司將尊重您的選擇,並保留是否處理您與本公司上開資料蒐集目的相關業務項目之權利。

九、 個資保護諮詢與修正

如果您對於本公司的個資保護政策或是有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更新等問題,請 於上班時間聯絡: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日 10:00-19:00

服務電話:(02) 2528-0666 分機109

聯絡信箱:Service02@mail.ruentex.com.tw

本公司 有權修訂本政策,並於修訂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 件、傳真、電子文件(包括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書內容之網站連結)或 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告知您修訂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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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泰百益股份有限公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所定之犯罪,即刑 法第 221 條至第 227 條、第 228 條、第 229 條、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334 條第 2 款、第 348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要點適用於所屬員工或受服務人員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 但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辦法。

四、本要點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或營業環境,消除工作或營業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或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

五、應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 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六、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8161-9888#1877

專線傳真:(02)8161-9900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rt013993@mail.ruentex.com.tw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人資部 吳佳如

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協調處理。

七、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 下列事項:

(一)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 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 30 人以上者,於處 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 調查單位成員有 2 人以上,其成員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 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本單位亦得設立常設之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委 員會並置主任委員 1 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 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調查成員有 2 人以上者,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 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委員。 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或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 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九、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 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 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 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 人於 14 日內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及民法第 1089 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 由其父母共同提出。

十、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 3 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 應副知主管機關。

十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為之,並應為 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 ,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 由該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命其迴避。 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 7 日內開始調查,並 於 2 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十三、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單位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 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四、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 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 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 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五、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單位應有委員或調查單位成員過半數以上 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或調查人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六、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 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 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 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七、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書面通知當事人內容應包括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及理 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 30 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 議紀錄、相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十八、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如申 誡、記過、調職、降職、減薪…等,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九、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被害人若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第 2 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受僱人、 機構負責人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二十、本要點對於在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雖非加 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 於 7 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二十一、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PIMS-D007-01-個人資料權利行使申請表—百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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